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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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符合第十條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權責人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三、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四、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申請人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五、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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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4條規定了申請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的申報程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申請人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申報: 一、對於符合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的交易,應盡快進行檢視,並保留相關紀錄。 二、對於經檢視後確定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的交易,無論交易金額多寡,都應按照調查局所定的申報格式進行簽報,並在權責人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的申報期限不得超過兩個營業日。尚未完成的交易也適用相同規定。 三、對於屬於明顯重大緊急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向調查局申報,並必須補辦書面資料。但如果調查局以傳真回條確認收件,則無需補辦申報書。申報人應保留傳真回條作為紀錄。 四、申報書和傳真回條應按照調查局的格式進行辦理。 五、申報資料和相關紀錄的保存應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以上的釋義,申請人在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方面的申報程序和紀錄保存有詳細的規定和要求。 參考資料: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洗錢防制局官網
- 第十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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