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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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核准開辦本業務,自核准日起算三年為辦理期限。銀行應於該辦理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將下列業務辦理情形函報本會審查,作為核准續辦或終止本業務之考量: 一、業務辦理成果、規模及效益。 二、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情形。 三、有無重大客訴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 四、進階人才培訓及參與推動我國理財服務之人才優化及產業發展之辦理情形。 五、發展創新性境內金融商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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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9條,銀行在經核准開辦高資產客戶業務後,需在核准日起算三年內進行辦理。而在辦理期限屆滿六個月前,銀行應向主管機構報告下列業務辦理情形,以供審查核准續辦或終止本業務的考量: 1. 業務辦理成果、規模及效益。 2. 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情形。 3. 有無重大客訴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 4. 進階人才培訓及參與推動我國理財服務之人才優化及產業發展之辦理情形。對於依第七條第二款第四目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銀行,還應說明其在台灣實質投資、管理資產規模及僱用人數之執行情形。 5. 發展創新性境內金融商品情形。 根據以上條文,銀行需詳細報告其在高資產客戶業務中的經營狀況、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處理客訴案件的情形、人才培訓及參與推動理財服務的情況、以及發展創新性的本土金融商品情況。銀行應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提交有關報告,以供評估是否繼續核准開辦該業務。 參考資料: 1. 金管會-銀行業務規章(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7&parentpath=0,2&mcustomize=) 2. 金管會-銀行業相關法規(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6&parentpath=0,2&mcustomize=)
- 核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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