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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通報期限不得二個營日。 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2. 前項通報紀錄及相關交易憑證之保存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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