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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會計應獨立,並配置專責人員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身分確認、客戶服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2.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六個月內,編製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簽證,於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前項財務報告之範圍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股東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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