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外籍移工: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並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所發給有效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指依外籍移工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以電匯方式將一定金額以下之工資款項,匯出至該外籍移工母國之匯兌及其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 -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指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許可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者。 -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指下列機構: -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 - 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銀行及電子支付機構。 - 境外匯兌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規定,於我國境外經營匯兌相關業務者。 - 外幣:指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 2. 前項第三款所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如屬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以其總公司依當地法令經營匯兌相關業務者為限。 根據本條的解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指的是依外籍移工的支付指示,以電匯方式將金額在一定範圍內的工資款項匯往外籍移工的母國並進行相關的買賣外幣業務。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指的是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這項業務的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公司。境外匯兌機構則是指根據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在台灣境外經營匯兌相關業務的機構。而外幣則是指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 根據第2項的解釋,如果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是外國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那麼只有該公司的總公司在當地法令下經營匯兌相關業務時,才能符合本條的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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