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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2. 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申請續期者,亦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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