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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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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2. 2.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申請續期者,亦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第一項,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在執行業務前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須取得營業許可證,只有在取得許可證之後才能開展業務。 2. 根據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第二項,營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年。如果期限屆滿後希望繼續經營,必須申請續期。然而,如果本辦法中另有不同的規定,則不受此三年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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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