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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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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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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經
主管機關
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申請續期者,亦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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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許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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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管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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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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