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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一億元。 二、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並指撥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之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
  2.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之金額,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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