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在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和指撥營運資金方面需要遵循下列規定: 1. 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的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應為新臺幣一億元。 2. 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的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指撥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的營運資金,並專款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 此外,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情況和實際需要進行調整上述最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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