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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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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負責人應具有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服務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經營模式。
  2. 2.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負責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 二、違反本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五年者。 三、依本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合擔任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負責人者。
  3. 3.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後,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該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限期更換之;屆期未更換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法條描述,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的負責人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 2. 違反本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3. 依本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命令撤換、解任或解除職務,尚未逾五年者。 根據上述法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若有違反公司法第三十條、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定且受刑判律定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的情形,或被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命令撤換、解任或解除職務,尚未逾五年者,都不得擔任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的負責人。 參考資料: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

  • 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銀行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農業金融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資恐防制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公司法3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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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負責人應具有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外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