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若要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3. 負責人提供無前條所列之情形的書面聲明。 4. 營業計畫書。 5. 會計師認證的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交易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 6. 會計師認證的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範本。 7. 會計師認證的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的審查意見書及檢查表。 8. 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包括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基準」檢測的證明文件及第三方滲透測試的測試報告。 9. 與外籍移工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範本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的相關國家語文版本,經律師審閱或公證人認證與中文版本相符的證明文件,以及律師審閱中文版本契約符合公平待客原則的法律意見書。 10. 符合本辦法所定條件的境外匯兌機構的證明文件。 11.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106年12月18日發布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 這些文件將用於申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的許可。另外,銀行及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此類業務時,需要另外參考銀行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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