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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負責人無前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之書面聲明。 四、營業計畫書。 五、經會計師認證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交易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 六、經會計師認證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經律師審閱或會計師認證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 七、經會計師認證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並出具審查意見書及檢查表。 八、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說明、依據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基準」辦理並通過檢測之證明文件及第三方滲透測試之測試報告。 九、與外籍移工間權利義務關約定書或其範本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相關國家語文版本,經律師審閱或公證人認證與中文版本相符之證明文件,及律師審閱中文版本契約符合公平待客原則之法律意見書。 十、擬合作之境外匯兌機構符合本辦法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2. 前項第十款所稱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3. 依第一項申請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者,應提出已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4.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增加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5.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申請營業許可證續期,應於營業許可證到期日四個月前,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書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6.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之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
  7. 經主管機關續期之營業許可證,自原營業許可證到期日之翌日生效;但因書件不齊備等相關事由,影響續期營業許可證之發給期限者,續期營業許可證雖自原營業許可證到期日之翌日生效,主管機關得視補件事由縮短續期營業許可證之有效期限。
  8.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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