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對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可參考《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條。這個準則是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6條第2項制定的。根據這個條例,負責人需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同時對於兼職限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也有相應的規定。具體的規定內容需要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相關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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