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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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