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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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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本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或期滿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依本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負責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 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的資格條件及限制如下: 1. 良好品德要求: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不能有以下情事之一: a.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b.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c.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d. 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e. 曾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f. 違反本條例及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g.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h.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i.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或期滿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j.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k. 依金融管理法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l. 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m.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負責人者。 參考資料與範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金管會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文件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損害債權罪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著作權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農業金融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資恐防制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退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贓物名詞
  • 強制工作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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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