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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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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其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3. 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除因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一、其他電子支付機構。 二、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往來金額達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4. 4.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由該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 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股東。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
  5. 5.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經理人,除得兼任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投資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之有給職務。
  6. 6.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兼職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7. 7.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準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及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4 條如下: 根據該法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不得相互兼任。但在某些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免除這項限制,這些情況包括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此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核准最長三個月的兼任期限,並且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可以根據需要再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兼任期限。 負責人除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其他電子支付機構和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往來金額達到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機構任何職務。 如果某些機構符合前述的條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董事或監察人可以由這些機構的負責人兼任,包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股東、關係企業、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的股東和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的關係企業。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經理人可以兼任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投資的子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的有給職務。 如果違反了上述的兼職限制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限期命令其調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內未調整的話,將被解職。 如果政府或法人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股東,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將適用前條和上述規定的第一項至第四項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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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4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其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