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4 條如下: 根據該法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不得相互兼任。但在某些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免除這項限制,這些情況包括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此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核准最長三個月的兼任期限,並且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可以根據需要再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兼任期限。 負責人除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其他電子支付機構和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往來金額達到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機構任何職務。 如果某些機構符合前述的條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董事或監察人可以由這些機構的負責人兼任,包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股東、關係企業、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的股東和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的關係企業。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經理人可以兼任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投資的子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的有給職務。 如果違反了上述的兼職限制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限期命令其調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內未調整的話,將被解職。 如果政府或法人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股東,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將適用前條和上述規定的第一項至第四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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