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權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權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