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權益。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5 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且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同時也需要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的權益。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0年12月28日公告的「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職行為應能確保專職與兼職工作的有效執行,且不得存在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機制的情形,同時需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的權益。 例如,如果一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負責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高階主管職務,在執行職責時可能面臨利益衝突的情況。另外,如果負責人同時擔任多個機構的負責人職務,可能導致專職與兼職職務無法充分執行,影響機構的運作效能。 因此,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兼職行為方面,需確保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避免利益衝突或違反內部控制之情事,同時也需要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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