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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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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一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2. 2.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6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總經理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並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且具有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2. 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曾擔任一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3. 具有其他經歷,能證明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且能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此外,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者,必須在事先準備相關文件後,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方可擔任該職位。 參考資料:楊子維、呂宗凱著,2021,法律新論: 亞太國際經濟法律發展論壇論文選集。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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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6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