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6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總經理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並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且具有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2. 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曾擔任一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3. 具有其他經歷,能證明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且能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此外,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者,必須在事先準備相關文件後,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方可擔任該職位。 參考資料:楊子維、呂宗凱著,2021,法律新論: 亞太國際經濟法律發展論壇論文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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