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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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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副經理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2. 2.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題目提供的資訊,並不包含涉及到"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7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7 條"的逐條釋義以及相關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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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7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