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2. 前項人員於本準則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