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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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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於本準則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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