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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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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2. 2.前項人員於本準則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予的資料,無法直接回答關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8 條"的問題。提供的上述法規與所引用的參考資料並沒有涉及到"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8 條"的內容。因此,對於這個問題,我無法回答並提供相關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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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8 條規定:「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