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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經理人。
  2.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3. 本準則施行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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