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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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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0 條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的責任,包括選任經理人和確實審核經理人的資格條件。根據這條法規,董事會應該確保經理人具備適合的資格,並應負責監督經理人的資格和適任性。 根據《中華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屬於營利事業,該法條第29條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負責人資格要求,包括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及沒有犯罪紀錄等。除此之外,該條還規定了負責人的兼職限制,即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專營金融機構的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想要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負責人,他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且過去沒有犯罪紀錄。此外,他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專營金融機構的職務。董事會應確保選任的經理人滿足這些資格要求,並負責監督其資格和適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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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0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