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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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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副經理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董事長選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命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內調整。
  3. 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擬選任之董事長認有適用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4. 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長任期本準則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前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具有三年以上的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並曾擔任過電子支付機構副經理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職務,且成績優良;(二)具有五年以上的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職務,且成績優良;(三)具有二年以上的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並曾擔任過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職務,且成績優良;(四)其他事實能夠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且能夠有效地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此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在董事長選任後的十天內,提交有關資格文件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如果資格條件未經主管機關認可,主管機關有權在期限內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進行調整。 如果對擬選任的董事長的資格有疑義,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可以在選任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對於已經任期尚未屆滿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長,在本準則施行之日,可以從任期屆滿時開始適用前三項規定。 資料來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1 條(104 年12 月23 日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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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1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