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具有三年以上的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並曾擔任過電子支付機構副經理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職務,且成績優良;(二)具有五年以上的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職務,且成績優良;(三)具有二年以上的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並曾擔任過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職務,且成績優良;(四)其他事實能夠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且能夠有效地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此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在董事長選任後的十天內,提交有關資格文件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如果資格條件未經主管機關認可,主管機關有權在期限內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進行調整。 如果對擬選任的董事長的資格有疑義,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可以在選任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對於已經任期尚未屆滿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長,在本準則施行之日,可以從任期屆滿時開始適用前三項規定。 資料來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1 條(104 年12 月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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