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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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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簽發正式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人在收取保險費時,必須由其總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簽發正式收據。這表示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時,應提供給要保人一份正式的收據,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要保人的權益,確保保險人按照協議收取保險費並提供相應的記錄。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所有交易都是合法和透明的,並提供要保人追溯和證明保險費付款的方式。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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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簽發正式收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