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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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簽發正式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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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人在收取保險費時,必須由其總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簽發正式收據。這表示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時,應提供給要保人一份正式的收據,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要保人的權益,確保保險人按照協議收取保險費並提供相應的記錄。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所有交易都是合法和透明的,並提供要保人追溯和證明保險費付款的方式。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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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