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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1. 1.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
  2. 2.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3. 3.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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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如下: 1.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 根據這項條款,保險單或暫保單的簽發必須與交付全部或一部的保險費同時進行。這表示在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之前,要保人必須交付相應的保險費。 範例:要保人在申請保險時,需要同時支付保險費用才能獲得保險單。 2.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根據這項條款,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之前,如果已經交付了保險費並且發生了需要賠償的保險事故,那麼保險人應該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範例:要保人在簽發保險單之前支付了保險費,而在此之後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應該對此事故進行賠償。 3.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根據這項條款,人壽保險人在同意承保之前可以預先收取與第一期保險費相當的金額。保險人對於保險責任的承擔應從保險人同意承保並預先收取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的時候開始生效。 範例:人壽保險人在同意承保之前預先收取了與第一期保險費相當的金額,並在同意承保時開始對保險責任進行承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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