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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
  2.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3.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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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ellowjimmy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三項:溯及相當於收受第一期保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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