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
-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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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na
23 days ago
以上皆非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一項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項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第三項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yellowjimmy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三項:溯及相當於收受第一期保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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