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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43 條(要式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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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unica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簽發保單或暫保單並非保險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而係保險契約成立生效後,保險人應盡之義務。
p0926367978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保險契約為不要式、不要物契約
chin910512
2 years ago
此為訓示規定
good549
5 years ago
以上皆非
保險契約非要式契約,應為諾成契約,並不以簽發保險單為生效要件,實務上與學理上已有共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