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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42 條(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關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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