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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42 條(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關係)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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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42 條禁止原保險人以再保險人不履行為由,拒絕或延遲對被保險人之保險金給付。

Q · 保險公司說「等再保險公司確認」拖延理賠,合法嗎?

依保險法第 42 條,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為由拒絕或延遲對被保險人之給付。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的契約關係,與其和再保險人的契約完全獨立。實務上可同時引用第 42 條與第 34 條(15 日給付期限),對保險公司施加雙重壓力,並啟動年利 10% 的遲延利息。

白話解讀

「不好意思,我們的再保險公司還沒撥款給我們,所以您的理賠要再等等。」如果你的保險公司跟你說這句話,它在說謊,而且違法。保險法第42條用一句話堵死了這個藉口: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翻成白話就是:你跟保險公司之間的理賠關係,跟保險公司跟再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完全獨立。再保險公司不賠保險公司是它們之間的事,保險公司不能把這個問題轉嫁到你頭上。你買的保險,保險公司就得賠,不管它背後的再保險出了什麼狀況。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42 條為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獨立性原則之明文規範,禁止原保險人以再保險人未履行給付為由,拒絕或延遲對被保險人之保險金給付。本條與第 39 條(再保險定義)、第 40 條(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直接請求權)、第 41 條(再保險人不得向原要保人收費)構成完整的再保險法律隔離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可以等再保險確認再理賠嗎?

不行,依保險法第 42 條為違法延遲理由。

Q2保險公司拖延理賠多久算違法?

依第 34 條為約定期限或 15 日內,逾期得請求遲延利息。

Q3再保險爭議會影響我的理賠金額嗎?

不會,原保險金額由原契約決定,不受再保險爭議影響。

Q4保險法第 42 條只保護個人保戶嗎?

不是,企業保戶、強制險受害者皆受保護。

Q5保險公司違反第 42 條會被罰嗎?

會,可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主管機關得處罰鍰。

Q6理賠遲延利息怎麼算?

依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按年利 10% 計算。

Q7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強制險背後也有再保險安排但不影響受害者請求。

Q8可以同時告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嗎?

不行,依第 40 條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直接請求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42article_34
適用範圍禁止以再保險未履行為由拒賠或延遲規範給付期限與遲延利息
違反效果金管會得處罰鍰、被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年利 10% 法定遲延利息自動啟動
舉證責任保險公司須證明延遲非因再保險原因被保險人證明文件齊備與通知日期即可
實務搭配存證信函主張禁止藉口存證信函啟動遲延利息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平成20年法律第56号)に明文規定なし、再保険は契約自由を原則とし原保険関係と独立
🇰🇷 韓國상법 제661조 부근(재보험에 관한 규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再保险)
🇩🇪 德國VVG 内に明文規定なし、再保険は一般契約法(BGB)と慣習法により独立性を確保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 111-3(exclusion de la réassurance du champ d'application)
🇺🇸 美國Common law doctrine: no privity of contract between insured and reinsurer(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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