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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41 條(再保險人與原要保人關係)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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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41 條禁止再保險人向原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要保人繳費對象僅限契約上之保險人。

Q · 再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跟我收保險費嗎?

依保險法第 41 條,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你的繳費義務只對保險契約上記載的保險人(原保險公司),任何第三方(再保險公司、所謂「上游機構」「集團母公司」)依法都無權向你收取保費。即使原保險公司被接管或清算,再保險人仍不能向你收費,繳費對象變更為接管人或清算人。

白話解讀

某天你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某家再保險公司,說你的保費該交給他們了。掛掉。這通電話百分之百有問題。保險法第41條用一句話畫了一條清楚的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你跟誰簽的保險契約,保費就只交給誰。再保險是保險公司之間的事,再保險人要收的是「再保險費」,對象是原保險公司,不是你。這條看似簡單,但它鎖死了一個在保險公司經營困難時可能出現的危險情境:再保險人繞過原保險公司,直接跟你收錢。法律說不行,不管任何情況都不行。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41 條為再保險法律關係之核心規範,明文禁止再保險人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藉以維持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之分離原則,保障要保人僅對其締約之保險人負繳費義務,並排除多重請求關係之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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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再保險人可以向原要保人收保費嗎?

不行。保險法 41 條明文禁止,違反者請求權自始不存在。

Q2保險公司倒了再保險公司會接手收保費嗎?

不會。即使原保險公司清算,再保險人仍不能向要保人收費,繳費對象變為接管人或清算人。

Q3什麼是再保險?

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另一家保險公司的契約,是保險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

Q4收到冒充再保險公司繳費通知怎麼辦?

依保險法 41 條直接拒絕,轉知原保險公司確認,並向 165 反詐騙專線檢舉。

Q5保險法 41 條保護誰?

主要保護要保人,避免被不認識的第三方追繳費用,維持保險法律關係單純。

Q6再保險人能向原保險公司收什麼錢?

再保險費,依再保險契約約定,但對象限於原保險公司,非原要保人。

Q7違反保險法 41 條會怎樣?

請求權自始無效,要保人可拒絕給付;若涉詐騙另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Q8原要保人對再保險人有什麼權利嗎?

依保險法 40 條,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本條 41 為對稱性反向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原保險契約(要保人 vs 原保險人)再保險契約(原保險人 vs 再保險人)
繳費關係要保人對原保險人負繳費義務(保險法 21、22 條)原保險人對再保險人負交付再保險費義務
賠償請求關係被保險人可向原保險人請求保險金原被保險人不得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法 40 條)
保費請求方向原保險人有權向要保人請求保費再保險人不得向原要保人請求保費(保險法 41 條本條)
原保險人破產之影響繳費對象變更為接管人或清算人再保險人仍不得向要保人收費(41 條絕對禁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 2 条第 5 項(再保険定義)+ 商法上之契約相對性原則
🇰🇷 韓國상법 제661조(재보험)+ 보험업법 재보험 규정
🇨🇳 中國保險法(2015 修正)第 28 條(再保險)
🇩🇪 德國VVG § 209(再保險適用除外)+ VAG 再保險監理規定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11-3(再保險排除於消費者保險規範外)
🇺🇸 美國McCarran-Ferguson Act + 州保險法(reinsurance treaties privity ru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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