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40 條(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權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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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wangjoker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文:債之相對性規定
但書:打破債之相對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