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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保險法40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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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除外(cut-through clause 直接給付條款)。

Q · 保險公司倒了,我能直接找再保險公司要理賠嗎?

原則不能,除非保單有 cut-through 條款

依保險法第 40 條,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原則上沒有直接賠償請求權,再保險契約是兩家保險公司之間的內部安排。但民國 96 年修法增訂但書:若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均明文約定直接給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被保險人即可在原保險公司無法履行時,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付。一般個人保單幾乎沒有,大型企業保單可在投保時談判加入。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倒了,你的理賠找誰要?直覺上你會想:保險公司不是把風險轉給再保險公司了嗎?那我直接找再保險公司要錢。這條法律的原則是:不行,你跟再保險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再保險契約是兩家保險公司之間的事,你不是當事人。但民國96年的修法開了一道關鍵的後門:如果原保險契約和再保險契約都有特別約定(實務上叫 cut-through clause,直接給付條款),你就可以跳過已經倒閉或無法理賠的原保險公司,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付。這道後門不是自動存在的,你必須確認你的保單和背後的再保險契約裡有沒有這個條款。有跟沒有,在保險公司出事的那天,是天堂跟地獄的差別。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40 條為再保險契約之隔離原則條款,規範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之請求權邊界。原則上兩者間無直接法律關係,再保險契約僅約束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例外為雙方契約另有約定時(即 cut-through clause),被保險人取得對再保險人之直接給付請求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倒了,安定基金會全額賠嗎?

不會全額。保險安定基金的墊付有上限,財產保險每一事故每一被保險人上限依規定辦理,人身保險也有額度限制。超過上限的部分,除非有 cut-through clause 可以向再保險人請求,否則只能在清算程序中按比例分配。

Q2一般個人保單有可能有 cut-through clause 嗎?

極罕見。Cut-through clause 通常出現在大型企業保單(財產險、責任險、海上保險)的再保險安排中,因為這些保單的保額遠超安定基金墊付上限,企業有談判籌碼要求加入。一般個人壽險、車險的再保險契約幾乎不會有這個條款。

Q3民國 96 年加的但書實際上有被用過嗎?

在台灣的實際案例中,cut-through clause 的啟動非常少見,因為台灣的保險公司出問題時通常由金管會安排接管或合併(如國華人壽、幸福人壽),而非直接清算。但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上,特別是倫敦市場的大型責任險和海上保險,cut-through clause 是標準條款之一。

Q4保險公司倒了再保險公司會賠嗎?

原則上不會。保險法 40 條規定你跟再保險人之間沒有直接法律關係,除非保單有 cut-through clause 直接給付條款,否則只能向保險安定基金申請墊付或參與清算分配。

Q5cut-through clause 是什麼意思?

直接給付條款,民國 96 年保險法 40 條但書引入的國際實務。當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均明文約定時,被保險人在原保險人倒閉時可跳過原保險人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付。

Q6什麼是再保險契約?

保險人將承擔的部分風險轉移給另一保險人之契約。當事人是兩家保險公司,原被保險人不是當事人,這就是為什麼原則上你不能直接找再保險人。

Q7保險安定基金是什麼?

依保險法設立的法人基金,當保險業財務危機無法理賠時,依規定額度墊付保險金保障被保險人。財產險與人身險墊付上限不同,超過上限部分需另循其他途徑。

Q8保險公司倒了我該怎麼做?

1. 確認接管/清算狀態 2. 翻保單查是否有 cut-through clause 3. 有則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 4. 沒有則向安定基金申請墊付 5. 超出墊付上限部分以債權人身分參與清算 6. 全程注意 2 年時效。

Q9怎麼確認自己保單有沒有 cut-through?

翻閱保單特別約定事項頁面、聯絡原投保的保險經紀人索取再保險契約相關章節、或直接致電原保險公司客服查詢。大型企業保單通常會明示。

Q10向再保險人請求賠付要準備什麼?

保單正本與條款、損失證明(醫療單據/維修報告/鑑定報告)、原保險人無法履行的事證(金管會接管公告或拒賠函)、書面理賠申請書、聯絡資料。建議律師協助。

Q11安定基金墊付怎麼申請?

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提出書面申請,附保單與損失證明。基金審核後依規定額度墊付,墊付後由基金代位向清算中的保險公司求償。

Q12有 cut-through vs 沒有 cut-through 差多少?

有 cut-through 可拿回接近全額保額(依再保險契約約定),程序數月內。沒有 cut-through 先安定基金墊付(有上限)、超出部分清算分配通常拿回比例極低、程序可能數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pathceilingspeed
保單有 cut-through clause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付依再保險契約約定的承保金額(通常等同原保額)再保險人審查後給付,跳過原保險人清算程序
保單無 cut-through clause先安定基金墊付,超出部分清算分配安定基金墊付上限 + 清算分配(通常拿回比例極低)墊付申請數月,清算分配可能數年
原保險公司正常營業向原保險公司請求,再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不負義務原保單約定保額常規理賠流程,30-60 日內

path

保單有 cut-through clause
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付
保單無 cut-through clause
先安定基金墊付,超出部分清算分配
原保險公司正常營業
向原保險公司請求,再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不負義務

ceiling

保單有 cut-through clause
依再保險契約約定的承保金額(通常等同原保額)
保單無 cut-through clause
安定基金墊付上限 + 清算分配(通常拿回比例極低)
原保險公司正常營業
原保單約定保額

speed

保單有 cut-through clause
再保險人審查後給付,跳過原保險人清算程序
保單無 cut-through clause
墊付申請數月,清算分配可能數年
原保險公司正常營業
常規理賠流程,30-60 日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業法・保険法(再保険関連条文)+ 業界実務における cut-through 約定
韓國보험업법 재보험 관련 규정 + 약관상 직접청구권 약정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28 條(再保險業務分入、分出規定,未明文 cut-through 例外)
德國VVG § 220(Rückversicherung 排除原 VVG 適用)+ 契約約定 Durchgriffsklausel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 111-3(再保險排除消費者保險規定)+ contractual cut-through
美國NAIC Credit for Reinsurance Model Law + ISDA/London Market cut-through endors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81224 制定)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但保險人或繼承人受讓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前項保險人之終止契約權,自知有繼承或受讓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0251127 全文修正)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所致之損害時責任,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或責任,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0520820 全文修正)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0960614 修正)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原條文依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各自獨立之原則,予以限制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惟考量現行國際再保險實務上之再保險契約,有約定當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險契約責任者,得由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逕向再保險契約之再保險人請求賠付之直接給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爰增列但書之規定。

  • 再保險人名詞
(0181224 制定)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但保險人或繼承人受讓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前項保險人之終止契約權,自知有繼承或受讓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0251127 全文修正)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所致之損害時責任,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或責任,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0520820 全文修正)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0960614 修正)

原條文依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各自獨立之原則,予以限制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惟考量現行國際再保險實務上之再保險契約,有約定當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險契約責任者,得由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逕向再保險契約之再保險人請求賠付之直接給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爰增列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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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