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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40 條(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權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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