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40 條(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權義)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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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除外(cut-through clause 直接給付條款)。
Q · 保險公司倒了,我能直接找再保險公司要理賠嗎?
依保險法第 40 條,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原則上沒有直接賠償請求權,再保險契約是兩家保險公司之間的內部安排。但民國 96 年修法增訂但書:若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均明文約定直接給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被保險人即可在原保險公司無法履行時,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付。一般個人保單幾乎沒有,大型企業保單可在投保時談判加入。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倒了,你的理賠找誰要?直覺上你會想:保險公司不是把風險轉給再保險公司了嗎?那我直接找再保險公司要錢。這條法律的原則是:不行,你跟再保險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再保險契約是兩家保險公司之間的事,你不是當事人。但民國96年的修法開了一道關鍵的後門:如果原保險契約和再保險契約都有特別約定(實務上叫 cut-through clause,直接給付條款),你就可以跳過已經倒閉或無法理賠的原保險公司,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付。這道後門不是自動存在的,你必須確認你的保單和背後的再保險契約裡有沒有這個條款。有跟沒有,在保險公司出事的那天,是天堂跟地獄的差別。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40 條為再保險契約之隔離原則條款,規範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之請求權邊界。原則上兩者間無直接法律關係,再保險契約僅約束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例外為雙方契約另有約定時(即 cut-through clause),被保險人取得對再保險人之直接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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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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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40 條是什麼意思?▾
規定原被保險人原則不得直接向再保險人求償,例外是雙方契約有 cut-through 直接給付約定。
Q2什麼是 cut-through clause?▾
直接給付條款,允許被保險人在原保險公司倒閉時跳過原保險人,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付。
Q3保險公司倒了我的錢誰賠?▾
原則先找保險安定基金墊付(有上限),超出上限部分若保單有 cut-through 才能向再保險人主張。
Q4個人壽險保單通常有 cut-through 嗎?▾
極罕見。直接給付條款主要出現在大型企業財產險、責任險、海上保險的再保險安排。
Q5保險法 40 條為何在民國 96 年修法?▾
為與國際再保險實務接軌,引入 cut-through clause 例外,給予被保險人在原保險人倒閉時的安全閥。
Q6保險安定基金的墊付上限是多少?▾
依保險業財務監理規定有額度上限,財產險與人身險各有不同,超出部分只能在清算程序中按比例分配。
Q7怎麼確認自己保單有沒有 cut-through?▾
翻保單特別約定事項,或請保險經紀人提供再保險契約的相關條款證明。一般保單會明示寫出。
Q8再保險人收到直接求償可拒絕嗎?▾
若兩份契約皆無直接給付約定,再保險人依法可拒絕;有約定者,仍可主張再保險契約本身的抗辯事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path | ceiling | speed |
|---|---|---|---|
| 保單有 cut-through clause | 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付 | 依再保險契約約定的承保金額(通常等同原保額) | 再保險人審查後給付,跳過原保險人清算程序 |
| 保單無 cut-through clause | 先安定基金墊付,超出部分清算分配 | 安定基金墊付上限 + 清算分配(通常拿回比例極低) | 墊付申請數月,清算分配可能數年 |
| 原保險公司正常營業 | 向原保險公司請求,再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不負義務 | 原保單約定保額 | 常規理賠流程,30-60 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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