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之保險單或暫保單,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以電子文件方式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應以數位簽章簽署;其紀錄保存、內部安全控制及契約範本等作業管理規範,並應事先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4-1條,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保險單或暫保單可以以電子文件的形式簽發。電子文件方式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時,必須使用數位簽章進行簽署。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電子文件方式下的紀錄保存、內部安全控制以及契約範本等作業管理規範,這些規範需要事先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制定,並向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保險業管理辦法 (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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