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在國內設立分公司 (分社) 經營業務,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載明分公司 (分社) 住址、 負責人及營業範圍等事項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 (分社) 營業 登記及核發營業執照;並於核准營業登記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 請變更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並於變更營業登記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 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展延 期限最長為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展延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 核准。 保險業依第二項規定領得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 廢止其核准,並限期令其繳銷營業執照。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得予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設立分公司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保險業在國內設立分公司時必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主管機關核准後的六個月內,保險業需要提交包含分公司住址、負責人和營業範圍等事項的申請書,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的營業登記和營業執照的核發。在核准營業登記後,保險業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如果營業執照上的事項發生變更,保險業應該在變更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和換發營業執照,并根據法律要求向相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在第二項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如果有正當理由,保險業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期限,最長延展三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如果未經核准展延,主管機關有權廢止核准。如果保險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核准,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交還營業執照。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最長延長六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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