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除依前條規定設立分公司 (分社) 外,並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其他 分支機構。但不得簽發保單或暫保單。
根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6 條,保險業除了可以依照前條規定設立分公司(分社),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國內設立其他的分支機構。然而,這些分支機構不得簽發保單或暫保單。 根據這條法規,保險業可以在國內的不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來擴展業務,但這些分支機構不能自行簽發保單或暫保單。為了避免業務混亂或其他風險,這些分支機構的業務需要由總公司或其他經過授權的機構進行承保。 參考資料: - 保險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70006&fl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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