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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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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除依前條規定設立分公司 (分社) 外,並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其他 分支機構。但不得簽發保單或暫保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6 條,保險業除了可以依照前條規定設立分公司(分社),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國內設立其他的分支機構。然而,這些分支機構不得簽發保單或暫保單。 根據這條法規,保險業可以在國內的不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來擴展業務,但這些分支機構不能自行簽發保單或暫保單。為了避免業務混亂或其他風險,這些分支機構的業務需要由總公司或其他經過授權的機構進行承保。 參考資料: - 保險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70006&flno=6)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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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業除依前條規定設立分公司 (分社) 外,並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其他 分支機構。但不得簽發保單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