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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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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准。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保險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設立聯絡代 表處。 前項聯絡代表處,除辦理下列事項外,不得為其他營業行為: 一、報表及通知書類之轉達。 二、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之聯繫。 四、其他與業務有關之聯絡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7條,當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時,須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經核准。同樣地,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保險機構,也可以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核准在國內設立聯絡代表處。其中,聯絡代表處只能進行報表和通知文件的轉達、回答有關保險事項的查詢、聯繫有關承保和理賠事項,以及其他與業務相關的聯絡事項。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一家境外保險公司在台灣設立聯絡代表處,該代表處負責協助台灣客戶處理保險理賠事宜,並協調與境外總公司之間的溝通和聯繫。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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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保險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