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保險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設立聯絡代 表處。 前項聯絡代表處,除辦理下列事項外,不得為其他營業行為: 一、報表及通知書類之轉達。 二、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之聯繫。 四、其他與業務有關之聯絡事項。
根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7條,當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時,須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經核准。同樣地,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保險機構,也可以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核准在國內設立聯絡代表處。其中,聯絡代表處只能進行報表和通知文件的轉達、回答有關保險事項的查詢、聯繫有關承保和理賠事項,以及其他與業務相關的聯絡事項。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一家境外保險公司在台灣設立聯絡代表處,該代表處負責協助台灣客戶處理保險理賠事宜,並協調與境外總公司之間的溝通和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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