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5條,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銀行應在營業場所顯著標示進行保險代理業務的事實。 2. 銀行應清楚表明並使消費者了解保險代理業務與銀行業務的區別。 3. 銀行應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因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所引發的爭議案件。 4. 銀行應向客戶明確揭露保險商品的性質和風險。 5. 銀行應遵守其他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此外,銀行在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 利用客戶的存款資料進行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的保險商品。 2. 只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忽略各類商品的風險特性和產品屬性,或未平衡揭露報酬與風險之情況。 3. 授權辦理授信或存匯業務的行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及具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不包括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的傷害保險和房貸壽險),並收取佣金。但銷售對象是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在此限。 以上內容參考了金管會對於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相關規定的解釋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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