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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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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管理作程序。
  2. 2.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4-1 條的規定: 1. 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在保險人同意承保出單前簽署文件時,可以采取內部檢核規則的方式,確認相關文件已完成檢核作業,並保留相關軌跡和佐證資料。 參考資料: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4-1 條的規定,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可以通過內部檢核規則的方式,確認相關文件已經完成檢核作業。這意味著代理人公司和銀行需建立內部檢核規則和確認作業程序,以保證文件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此外,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制定自律規範,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2. 代理人公司和銀行應該建立內部檢核規則和確認作業程序,以保證文件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3. 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制定自律規範,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以規範代理人在簽署文件時的作業方式。 參考資料: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4-1 條的規定,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制定相應的自律規範,以規範代理人在簽署文件時的作業方式。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代理人的行為符合規範,提高行業的整體效率和專業水平。同時,這些自律規範需向主管機關報備,以供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和審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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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4-1 條規定:「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