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4-1 條的規定: 1. 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在保險人同意承保出單前簽署文件時,可以采取內部檢核規則的方式,確認相關文件已完成檢核作業,並保留相關軌跡和佐證資料。 參考資料: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4-1 條的規定,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可以通過內部檢核規則的方式,確認相關文件已經完成檢核作業。這意味著代理人公司和銀行需建立內部檢核規則和確認作業程序,以保證文件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此外,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制定自律規範,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2. 代理人公司和銀行應該建立內部檢核規則和確認作業程序,以保證文件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3. 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制定自律規範,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以規範代理人在簽署文件時的作業方式。 參考資料: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4-1 條的規定,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制定相應的自律規範,以規範代理人在簽署文件時的作業方式。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代理人的行為符合規範,提高行業的整體效率和專業水平。同時,這些自律規範需向主管機關報備,以供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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