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4條,以下是針對每項款條的釋義: 1. 根據法規,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和銀行所任用的代理人,必須了解要保人的需求以及商品或服務的適合度,並在相關文件上簽署。然而,如果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則可以不受此限制。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1項。 2. 財產保險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a. 要保書:要保人填寫的保險契約申請書。 b. 批改申請書:要保人申請修改保險契約內容的文件。 c.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評估要保人需求和適合度的報告。 d. 終止契約申請書:要保人提出終止保險契約的文件。 e.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 3. 人身保險代理人在執行業務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a. 要保書:要保人填寫的保險契約申請書。 b.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要保人申請修改保險契約內容的文件。 c.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評估要保人需求和適合度的報告。 d. 終止契約申請書:要保人提出終止保險契約的文件。 e.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3項。 4. 當代理人被授權代收保費或處理核保、理賠或其他保險業務時,他們必須在執行業務時簽署相關文件。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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