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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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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應建立檢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該銀行之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透過該銀行辦理之解約、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其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
  2. 2.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指派銷售部門之人員,對於下列客戶,就全部要保案件辦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但對於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健康保險)、小額終老保險、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不適用之: 一、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單借款之客戶,應明確告知其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二、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應明確告知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三、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3. 3.銀行發現前項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有不符合規定或違反客戶本意之情事,應於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通知該保險業及客戶為補正或採取有利於客戶之處置。
  4. 4.銀行針對第二項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應經受訪者同意全程錄音或錄影,並留存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錄音或錄影紀錄備供查核,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保險業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5. 5.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準用前四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1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解釋: 1. 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的機制,以確保這些資金是否來自於最近三個月內該銀行提供的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透過該銀行辦理的解約和保單借款等。這是為了保證資金來源的一致性。 2. 銀行在將要保的文件送交給保險公司進行核保前,應該指派非銷售部門的人員對以下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但對於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小額終老保險、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的客戶不適用此規定。 - 對於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是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單借款的客戶,銀行應該明確告知他們所面臨的相關風險以及可能的最大損失金額。 - 對於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是解約的客戶,銀行應該明確告知他們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的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況。 - 對於65歲以上的客戶,銀行應該關注並詢問與客戶所購買的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的情況,並確認客戶對保險商品特性對其的潛在影響和各種不利因素有充分的了解。但如果保險業已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的規定評估了這些不利因素,則不適用這一條款。 3. 如果銀行發現違反前述規定或違反客戶本意的情況,應在保險公司完成核保作業之前通知該保險公司和客戶進行修正或採取有利於客戶的處理方式。 4. 銀行應經受訪者同意,在第二項規定下進行的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應該全程錄音或錄影,並保留相關的錄音或錄影紀錄供查核,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保險業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5.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的保險代理人公司適用前四項規定。 參考資料: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修改時間:2021年6月30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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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3-1 條規定:「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該銀行之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透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