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1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解釋: 1. 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的機制,以確保這些資金是否來自於最近三個月內該銀行提供的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透過該銀行辦理的解約和保單借款等。這是為了保證資金來源的一致性。 2. 銀行在將要保的文件送交給保險公司進行核保前,應該指派非銷售部門的人員對以下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但對於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小額終老保險、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的客戶不適用此規定。 - 對於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是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單借款的客戶,銀行應該明確告知他們所面臨的相關風險以及可能的最大損失金額。 - 對於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是解約的客戶,銀行應該明確告知他們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的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況。 - 對於65歲以上的客戶,銀行應該關注並詢問與客戶所購買的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的情況,並確認客戶對保險商品特性對其的潛在影響和各種不利因素有充分的了解。但如果保險業已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的規定評估了這些不利因素,則不適用這一條款。 3. 如果銀行發現違反前述規定或違反客戶本意的情況,應在保險公司完成核保作業之前通知該保險公司和客戶進行修正或採取有利於客戶的處理方式。 4. 銀行應經受訪者同意,在第二項規定下進行的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應該全程錄音或錄影,並保留相關的錄音或錄影紀錄供查核,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保險業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5.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的保險代理人公司適用前四項規定。 參考資料: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修改時間: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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