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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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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2. 2.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招攬保險業務,係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並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
  3. 3.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其內部作業規範,應包括本規則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關於保障六十五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之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共有以下三項規定: 1.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在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確保已向要保人提供的保險商品進行充分的說明和資訊揭露,並且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的作業程序和內容。此外,他們還應該將相關文件保存在檔案中供查閱。 範例:例如,在銷售保險商品之前,保險代理人應向要保人詳細解說保險契約的內容、保險期間、保費計算方法等重要資訊,並且將這些資訊記錄在相應的文件中。 2.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在招攬保險業務時,如果使用電子保單出單,他們應獲得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承認的聯繫方式,以供保險人聯繫。 範例:例如,當代理人使用電子保單形式出售保險時,他們應向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收集相應的聯繫方式,如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以便保險人能夠與他們聯繫。 3.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在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時,應制定內部作業規範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和內容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其中,內部作業規範還應包括保障六十五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的相關規定。 範例:例如,保險代理公司應詳細制定內部作業規範,以確保他們在代理保險業務時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對六十五歲以上的高齡消費者的保險投保權益予以保護。這些規範可以包括在銷售保險產品給高齡消費者時需要特別闡述的事項。

  • 代理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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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