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共有以下三項規定: 1.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在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確保已向要保人提供的保險商品進行充分的說明和資訊揭露,並且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的作業程序和內容。此外,他們還應該將相關文件保存在檔案中供查閱。 範例:例如,在銷售保險商品之前,保險代理人應向要保人詳細解說保險契約的內容、保險期間、保費計算方法等重要資訊,並且將這些資訊記錄在相應的文件中。 2.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在招攬保險業務時,如果使用電子保單出單,他們應獲得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承認的聯繫方式,以供保險人聯繫。 範例:例如,當代理人使用電子保單形式出售保險時,他們應向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收集相應的聯繫方式,如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以便保險人能夠與他們聯繫。 3.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在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時,應制定內部作業規範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和內容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其中,內部作業規範還應包括保障六十五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的相關規定。 範例:例如,保險代理公司應詳細制定內部作業規範,以確保他們在代理保險業務時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對六十五歲以上的高齡消費者的保險投保權益予以保護。這些規範可以包括在銷售保險產品給高齡消費者時需要特別闡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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