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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人分財產代理人及人身代理人。
  2. 代理人代理一家以上保險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應即通知所代理之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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