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2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1.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 這項規定要求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和銀行在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時,應該有一個固定的辦公地點,而且這個辦公地點不能設在保險業總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內部。 2. 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代理人公司或銀行的執業證照上的登記項目有任何變更,他們應該在三十天內提交變更登記表,並支付主管機關所規定的費用,換發新的執業證照。 3.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所在地明顯之處。 這項規定要求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和銀行必須將執業證照的正本掛在經營所在地的顯眼位置。 4.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於招攬保險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 根據這項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和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的代理人在招攬保險業務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該出示執業證照和服務證件的正本或影本。 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金管會保險局 2015年6月26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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