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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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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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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執業
代理人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按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賠及契約終止等文件副本。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受保險業之授權代收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收取保險費之證明文件。
前二項應保存各項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
法令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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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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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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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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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教育訓練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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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管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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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外國代理人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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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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