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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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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按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賠及契約終止等文件副本。
  2. 2.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受保險業之授權代收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收取保險費之證明文件。
  3. 3.前二項應保存各項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1條的規定: 1.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和銀行應保存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的副本,包括招攬、收費、簽單、批改、理賠以及契約終止等文件。 2. 若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受保險業之授權代收保險費,則應保存有關的收費紀錄和收取保險費的證明文件。 3. 以上這些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然而,如果法令有其他規定的話,則應依照那些規定。

  • 代理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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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按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