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1條的規定: 1.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和銀行應保存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的副本,包括招攬、收費、簽單、批改、理賠以及契約終止等文件。 2. 若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受保險業之授權代收保險費,則應保存有關的收費紀錄和收取保險費的證明文件。 3. 以上這些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然而,如果法令有其他規定的話,則應依照那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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