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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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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票據解繳保險業。
  2. 2.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要保人之聲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了對於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以及銀行在解繳保險費時的限制和要求。根據第1項的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和銀行應直接把要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全額交給保險業。同時,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和銀行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票據來解繳保險費。 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和銀行使用票據來解繳保險費,而這些票據並非以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名義開立,那麼就需要出具要保人的聲明書。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險費的解繳過程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保護要保人的權益。這樣的限制和要求有助於確保保險費的運作安全可靠,並防止任意的票據開立和解繳行為。 參考資料: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0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則(第35條、第36條)。

  • 代理人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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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0 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