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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票據解繳保險業。
  2.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要保人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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