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公司代理核保、理賠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保險業授權,其核保及理賠人員,並應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如果代理人公司要代理核保和理賠業務,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和保險業的授權。此外,核保和理賠的人員也必須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行政院主計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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