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了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在執業前應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並須有會員證;若未依此規定加入公會且未取得會員證,則不得執行或經營相關業務。這表示在台灣成為保險代理人,在執業前必須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並獲得會員證方可執行相關業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務的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和信譽,並透過公會的管理和監督,提升保險代理人的專業水準和業務品質。 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自民國102年12月18日起施行)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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