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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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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2. 2.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前項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了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在執業前應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並須有會員證;若未依此規定加入公會且未取得會員證,則不得執行或經營相關業務。這表示在台灣成為保險代理人,在執業前必須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並獲得會員證方可執行相關業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務的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和信譽,並透過公會的管理和監督,提升保險代理人的專業水準和業務品質。 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自民國102年12月18日起施行)第45條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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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5 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