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6條的內容,有以下兩點要求: 1.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在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 2.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在其網站上公開揭露所屬會員的名稱、資本額、營業所在地、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往來保險業名稱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的透明度和監管,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公開揭露會員的相關資訊可以讓消費者了解代理人的身份和背景,並確保代理人業務的合法性和信譽。同時,向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報告的要求可以提供相關當局監控和管理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的依據和資料。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條文說明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各項規定指引 - 中華民國保險法第八條、第七七條、第百三十八條及第百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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