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7條的規定: 1. 代理人公司如果在最近一年內沒有違反法令而受到主管機關處分,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 2. 代理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時,應該任命代理人來簽署相關文件,並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 申請書,並且要寫明分公司的名稱和所在地。 - 董事會決議增設分公司的會議紀錄。 -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的身分證明以及符合第十三條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證明。 - 任用的代理人有效的執業證照影本,或者符合本規則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證明,以及以下其中一種證明文件: (1) 任用的代理人在最近一年內獲得主管機關認可的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2) 如果已經獲得超過一年的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則需要提供已經獲得的職前教育訓練證明以及最近一年內接受超過18小時在職教育訓練的證明。提供最近一年內接受超過18小時在職教育訓練的證明時,法令課程時數不能少於8小時,對於65歲以上的客戶,課程時數不能少於2小時。 (3) 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資格辦理許可登記,需要提供最近一年內接受超過18小時在職教育訓練的證明。提供最近一年內接受超過18小時在職教育訓練的證明時,法令課程時數不能少於8小時,對於65歲以上的客戶,課程時數不能少於2小時。 - 任用的代理人的身分證明。 -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和任用的代理人提供的書面聲明,聲明沒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和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列舉的情事。 - 分公司的營業計畫書。 - 其他由主管機關要求提出的文件。 3. 代理人公司應該在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公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供申請書、分公司經理人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和第十一款列舉情事的書面聲明,以及代理人無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列舉情事的書面聲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公司的執業證照。 以上釋義的參考資料來自「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最新修正日期為108年4月15日,由中華民國財政部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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