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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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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執行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工作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3條,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這表示董事長、代表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和監察人、以及業務相關的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相當職責的人員需要具備以下其中一種資格: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在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擔任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例如,一位曾在保險公司工作三年以上,且有優秀表現的專責部門副經理,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即可滿足此資格要求。 二、擔任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的簽署工作二年以上。 這意味著候選人需要在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的簽署工作上至少有兩年的經驗。 例如,一位曾在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工作岡位上從事簽署工作超過兩年的人,即可滿足此資格要求。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這表示候選人可以通過其他的事實來證明他們具有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以有效地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總結而言,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3條,代理人公司之相關人員需要具備上述其中一項資格,才能夠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 代理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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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