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4條明確規定了代理人公司董事變更、選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董事的程序和要求: 1. 代理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變更,公司應於選任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聲明,檢附符合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申請認可。如果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認可或事後發現不符合資格條件,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公司進行調整。 2. 代理人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長或擬委任之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擬選任之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對相關法條有疑義時,可以在選任或委任之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認可。 3. 代理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變更時,應在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並檢附符合資格條件之書面聲明和文件。 4. 代理人公司的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在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个人執業代理人或銀行的營業所在地變更也要遵守同樣的要求。 5. 相關的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來制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作業要點修正時也需要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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