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證照,及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2.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七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3.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