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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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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證照,及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2. 2.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七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3. 3.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1. 代理人終止簽署工作後的申報與報備:當代理人公司或銀行與代理人終止合作關係時,代理人公司或銀行需在代理人離職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代理人的執業證照,同時也需要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此情況。 2. 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的報備:當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此代理人已經領有執業證照時,代理人公司或銀行需在增加或變更代理人後的七天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此情況。 3. 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具體的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來制定,代理人公司與銀行必須依據這些要點來執行報備工作。 以最新的資料來說明此條規定的一個範例,可以參考「保險代理人業務規範要點」所提供的內容。根據這些規範要點,代理人公司或銀行需要在代理人終止簽署工作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代理人的執業證照,並且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同時,當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增加或變更代理人時,也需要在七天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此情況。這些具體的報備作業要點可以透過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的相關文件來確認。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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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