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了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的資格限制。以下是對每一項限制的釋義: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行為能力指一個人具有依法進行法律行為的能力。無行為能力指一個人完全沒有進行法律行為的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指一個人在某些情況下受到限制,只能進行部分法律行為。受輔助宣告指一個人由於精神疾病或其他情況需要他人輔助管理其財產或法律事務的情況。 範例:若一個人被宣告為完全無行為能力,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指防止和打擊犯罪組織的法律。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曾經犯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義的罪行,並且已經確定有罪判決。 範例:如果一個人曾經因組織犯罪被判刑,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指的是刑法中的相應罪名。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曾經因這些罪名被宣告有期徒刑,但尚未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但緩刑期還沒有過十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範例:如果一個人曾因詐欺罪被宣告有期徒刑,但還沒有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但緩刑期還沒有過十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四、違反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紀錄。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違反了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並且受到了相應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但緩刑期還沒有過五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範例:如果一個人因違反保險法被懲處,並且緩刑期還沒有過五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五、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被宣告破產或法院已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且尚未恢復權利,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在法人宣告破產時擔任負責人,並且破產終結尚未超過五年,或者調解協議尚未履行,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有重大的債務違約情況,尚未解決或已經解決但時間還不到五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八、依相關金融管理法受到相應處分,尚未逾五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違反了相關的金融管理法,並且受到了相應的處分,尚未逾過五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任。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的活動,事實證明該人不適合擔任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正在擔任保險業或相關公會的職位,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但如果所任職的保險業與代理人公司有投資關係,而且沒有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總經理互相兼任,並且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則該保險業人員可以擔任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一、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之保險業務員。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已經在其他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登錄為保險業務員,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二、執業證照被主管機關註銷且尚未滿五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的執業證照被主管機關註銷,且尚未滿足五年的時間要求,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三、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或普通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在特種或普通考試中犯下重大的舞弊行為,並且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相關法律的紀錄,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曾經因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相關法律而被宣告有期徒刑確定,且尚未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但未到五年的時間,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五、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曾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而被判有罪,且尚未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但未到五年的時間,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或期滿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使用票據被拒絕往來且尚未到期滿的時間,或者已經過期滿但在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的紀錄,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七、曾充任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而於任職期間,該公司受到相應處分,尚未逾三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曾經在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而該公司在他任職期間受到相應的處分,且尚未超過三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這些釋義是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進行的,參考了《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司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法律和法規。 資料來源: 保險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全民健康保險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11 公司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01 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貪污治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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