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6

快速跳轉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十年。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廢止前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五、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權。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八、依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公平交易法、廢止前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任。 十、任職保險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但所任職之保險業與代理人公司有投資關,且無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總經理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准者,該保險業人員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十一、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之保險業務員。 十二、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註銷,尚未滿五年。 十三、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或普通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 十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十五、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十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或期滿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十七、曾充任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而於任職期間,該公司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或受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之處分,尚未逾三年。
  2. 2.前項所稱負責人,指代理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職責相當之人。
  3. 3.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了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的資格限制。以下是對每一項限制的釋義: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行為能力指一個人具有依法進行法律行為的能力。無行為能力指一個人完全沒有進行法律行為的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指一個人在某些情況下受到限制,只能進行部分法律行為。受輔助宣告指一個人由於精神疾病或其他情況需要他人輔助管理其財產或法律事務的情況。 範例:若一個人被宣告為完全無行為能力,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指防止和打擊犯罪組織的法律。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曾經犯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義的罪行,並且已經確定有罪判決。 範例:如果一個人曾經因組織犯罪被判刑,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指的是刑法中的相應罪名。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曾經因這些罪名被宣告有期徒刑,但尚未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但緩刑期還沒有過十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範例:如果一個人曾因詐欺罪被宣告有期徒刑,但還沒有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但緩刑期還沒有過十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四、違反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紀錄。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違反了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並且受到了相應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但緩刑期還沒有過五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範例:如果一個人因違反保險法被懲處,並且緩刑期還沒有過五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五、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被宣告破產或法院已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且尚未恢復權利,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在法人宣告破產時擔任負責人,並且破產終結尚未超過五年,或者調解協議尚未履行,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有重大的債務違約情況,尚未解決或已經解決但時間還不到五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八、依相關金融管理法受到相應處分,尚未逾五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違反了相關的金融管理法,並且受到了相應的處分,尚未逾過五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任。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的活動,事實證明該人不適合擔任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正在擔任保險業或相關公會的職位,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但如果所任職的保險業與代理人公司有投資關係,而且沒有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總經理互相兼任,並且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則該保險業人員可以擔任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一、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之保險業務員。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已經在其他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登錄為保險業務員,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二、執業證照被主管機關註銷且尚未滿五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的執業證照被主管機關註銷,且尚未滿足五年的時間要求,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三、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或普通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在特種或普通考試中犯下重大的舞弊行為,並且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相關法律的紀錄,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曾經因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相關法律而被宣告有期徒刑確定,且尚未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但未到五年的時間,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五、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曾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而被判有罪,且尚未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完畢但未到五年的時間,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或期滿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使用票據被拒絕往來且尚未到期滿的時間,或者已經過期滿但在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的紀錄,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十七、曾充任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而於任職期間,該公司受到相應處分,尚未逾三年。這項限制指的是如果一個人曾經在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而該公司在他任職期間受到相應的處分,且尚未超過三年,則該人不能擔任任何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 這些釋義是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進行的,參考了《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司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法律和法規。 資料來源: 保險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全民健康保險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11 公司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01 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貪污治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代理人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農業金融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資恐防制法法規
  • 廢止名詞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法規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法規
  • 裁定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平交易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條文
  • 註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損害債權罪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著作權法法規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退票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條文
  • 所稱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保險法164-1條文
  • 保險法167-1條文
  • 保險法167-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