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 1. 具備代理人資格且符合規定的個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的聘任,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這表示個人可以作為代理人獲得執業資格,並由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命來從事保險業務。 2. 代理人公司和銀行應聘用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代理人公司和銀行應根據業務的規模和品質進行適當的調整,並且在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增加簽署工作的代理人數量。 3. 辦理許可登記後,應按照法律的要求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這表示代理人應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進行登記手續。 4. 執業的個人代理人和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聘任的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其他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擔任簽署工作。這表示代理人在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在其他類型的公司或銀行擔任簽署工作。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本身,該法規是由保險業監理機構所頒布的,來自該機構的官方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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