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7

快速跳轉
  1. 1.具備本規則所定代理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證照後執行業務。
  2. 2.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任用代理人至少一人,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及業務品質,由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作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增加任用代理人。
  3. 3.依前項規定辦理許可登記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4. 4.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不得同時受任於其他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 1. 具備代理人資格且符合規定的個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的聘任,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這表示個人可以作為代理人獲得執業資格,並由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命來從事保險業務。 2. 代理人公司和銀行應聘用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代理人公司和銀行應根據業務的規模和品質進行適當的調整,並且在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增加簽署工作的代理人數量。 3. 辦理許可登記後,應按照法律的要求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這表示代理人應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進行登記手續。 4. 執業的個人代理人和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聘任的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其他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擔任簽署工作。這表示代理人在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在其他類型的公司或銀行擔任簽署工作。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本身,該法規是由保險業監理機構所頒布的,來自該機構的官方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具備本規則所定代理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受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