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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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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理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2. 2.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其他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
  3. 3.代理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執行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4. 4.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規參考資料如下: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了代理人公司的總經理的資格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總經理應該是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並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相當職責的人。 總經理的資格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擁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並且在保險業或銀行兼營保險業務的專責部門擔任經理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二、在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擔任簽署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並且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根據法規,總經理的委任或解任應該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代理人公司的總經理擁有碩士學位並在保險公司擔任經理職務五年以上,且在這期間表現優秀,那麼他將符合作為該公司總經理的資格。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財政部立法考査彙編-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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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代理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