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參考資料如下: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了代理人公司的總經理的資格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總經理應該是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並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相當職責的人。 總經理的資格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擁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並且在保險業或銀行兼營保險業務的專責部門擔任經理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二、在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擔任簽署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並且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根據法規,總經理的委任或解任應該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代理人公司的總經理擁有碩士學位並在保險公司擔任經理職務五年以上,且在這期間表現優秀,那麼他將符合作為該公司總經理的資格。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財政部立法考査彙編-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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