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銀行如果要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營業執照影本。 3.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的文件。 4. 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5. 董事(理事)及監察人(監事)名冊。 6. 任用之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任用之代理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 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申請許可者,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7. 任用之代理人身分證明。 8. 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9. 營業計畫書。 10. 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11. 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之資格證明文件。 12.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此外,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 經營業務之理念。 - 經營業務之範圍。 - 業務發展計畫。 - 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 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 場地設備概況。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如果上述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申請將會被駁回。如果可以補正,主管機關會給予一個期限補正,如果逾期仍未補正,申請將被駁回。此外,如果主管機關發現申請書件中有不實記載,主管機關可以撤銷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許可。 參考資料: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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